•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6 19:48:18 股吧网页版
东岳硅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7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届满;

(五)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者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