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或有其他不当因素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者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者讨论时,该董事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实行回避表决的程序如下:
(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者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场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本委员会应作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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