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刘勇律师就公司于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5月 19日下午 14:30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刘屹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年 5 月 19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42,176,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641%。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7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600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7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2,436,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3.893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股东刘屹由于和第 12、13、14 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已实施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没有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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