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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21:02:21 股吧网页版
玉禾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7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7
二、《审核问询函》第 2 题......54
三、《审核问询函》第 3 题......65
第二部分 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7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83
五、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83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84
七、发行人的业务......85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2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8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9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9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4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4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6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7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49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9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0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51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153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157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内著作权......1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玉禾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5 年 9 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原《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律师对深交所核发的“审核函〔2025〕020058 号”《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
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针对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财务数
据更新情况,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明确修改的内容外,本所律师在原《律师
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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