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查阅及核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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