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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程序 ...... 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 7
第六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四)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
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五)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六)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七)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
本制度规定。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的范围:

(一)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组织机构,为公司的关联企业: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二)款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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