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
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
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的谨慎预测,合理安
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
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依据业务情况或者财务管理中心根据集团资金情况提出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需求及未来收付汇相关的资金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
以防止汇率变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核后,
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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