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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1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11
第五章 附则......12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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