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6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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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报告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情况报告 1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600016 号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新材公司”)截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签署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所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铂科新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鉴证报告仅供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参考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巩启春
中国注册会计师:
卢勇
中国·武汉 2025年4月21日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4 年 11 月修订)》的规定,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5]139 号文《关
于同意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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