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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2 20:09:16 股吧网页版
铂科新材: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6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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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600015 号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新材公司”)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铂科新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
映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铂科新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5)0600015 号)之签字盖章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巩启春

中国注册会计师:

卢勇

中国·武汉 2025年4月21日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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