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华辰精密装备(昆 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本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传闻,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信息 披露文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 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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