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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8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作出
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
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应履行
法定的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
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总 经理的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 职 权
第一节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工作安排;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签发公司日常业务、财务和管理文件;
(十一)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预算内日常经营外的以下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总经理决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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