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
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
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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