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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