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过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该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总经理任免。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享有独立地位,不得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所审计部门的业务运作既不承担管理责任,也不享有管理权限。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 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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