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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34:16 股吧网页版
天迈科技: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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