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6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0
年 4 月 7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 年 5 月 12 日经 2019
年度股东会第一次修订;2021 年 8 月 24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 年 8 月 24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
三次修订;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履行督导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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