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自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0 年 4 月 7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 年 5 月 12 日经 2019 年度股东
会第一次修订;2021 年 8 月 24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2023 年 8 月 24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
修订;2025 年 9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一般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为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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