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6 年 6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9 月 29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8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 年 8 月 24 日经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经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适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在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拟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提案中,各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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