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 年 6 月 9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8
月 24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 年 8 月 24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代表;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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