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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声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6 年 6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 8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 年 8 月 24 日经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三次修订。)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八)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九)有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所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公司上市后所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会临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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