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19 年 11 月 4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 8 月 24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事项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立即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动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上述事项的持续变动过程等等。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本条前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亦不包括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其他交易事项。
如果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放弃权利、赠与资产、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放弃权利、赠与资产、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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