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邮政编码:100738
电话 +86 (10) 8508 5000
传真 +86 (10) 8518 5111
网址 kpmg.com/cn
对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3215 号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电声股份”)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 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
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
订) 》(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 方面如实反映了电声股份 202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 是电声股份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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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
师事务所,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
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对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3215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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