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5]第 232 号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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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232 号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10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 42 号院
TBD 云集中心 2 号楼 1 单元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冷晓翔先生
(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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