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合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或“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
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5、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本法律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如下:
1、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