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近亲属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将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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