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
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流动性高低与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流动性较高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流动性较低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暂无变现意图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对外投资涉及购买、出售资产交易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对外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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