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提供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提供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提供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提供担保系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作为担保人,以自身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为保障,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充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二章 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提供担保实行预算管理,将年度担保计
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
要求年初上报本单位年度担保计划,经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等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未批准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相应的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公司及公司各单位严禁向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子公司不得请外部主体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公司提供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财务部负责受
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向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担保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被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被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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