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正 文...... 5
一. 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规性......7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11
四.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2
五.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2
六.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3
七. 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13
八. 结论性意见......1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贝斯美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金诚同达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
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910 第 0809 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事宜,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开展工作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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