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8 20:08:11 股吧网页版
贝斯美:关于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5-031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基本情况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11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12月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捷力克”)剩余8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第二次修订稿)。

宁波捷力克已于2023年12月4日就本次交易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捷力克100%股权,捷力克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出售方、胡勇和章辉签署的关于本次交易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和《关于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

(一)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于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00万元、3,500.00万元、4,000.00万元。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鉴证报告,以核实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实现情况。
(二)业绩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累计承诺预测净利润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按照下列规定的公式计算所得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1、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预测净利润的差额不高于10%(包括本数)的,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预测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2、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超过10%(不包括本数)的,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预测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预测净利润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价格。

(三)减值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公司股权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应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减值补偿。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标的公司股权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应支付的补偿金额

上述标的公司股权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如少于0,以0计算)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的金额。

(四)补偿的实施方式

若发生业绩承诺方应进行业绩补偿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
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鉴证报告出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各业绩承诺方发出现金补偿书面通知,通知业绩承诺方进行现金补偿。若发生应进行减值补偿情形的,则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业绩承诺方进行现金补偿。

如确定业绩承诺方需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方实际支付的应补偿金额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出售方上海俸通和上海楚通捷按照各自取得的交易对价占出售方取得的交易对价之和的比例对全部应补偿金额进行分摊。同时,胡勇、章辉对上海俸通、上海楚通捷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2024年度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