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第八条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需包含一名性别不同的
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
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
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检
讨及在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并于每年
年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的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评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出任
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数量;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
提出解任的建议;及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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