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1 15:32:12 股吧网页版
仙乐健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2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 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仙 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可以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 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