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等职能,进一步完善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 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 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至少三名且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
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 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并有一名通常居住于香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专门审议本细则规定的重大 事项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审议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
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会议。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可以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
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发出会议通知,
通知形式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决定召集专门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 前款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
有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并接受独立董事的问询,但非独立董事及其他人员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确因
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席的,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的表决机制。独立董
事的投票分为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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