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至少三名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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