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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4 19:09:04 股吧网页版
仙乐健康:关于仙乐健康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4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09 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本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仙乐健康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仙乐健康、本公司、公 指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本次激励 指 划(草案)》及其摘要

计划/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制性股票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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