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7 20:07:07 股吧网页版
宇瞳光学:公司未来三年内(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8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内(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内(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公司盈利、现金流量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应当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并审议。

(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

(三)调整条件和程序

1、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

3、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进行专项说明。

三、未来三年内(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