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
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当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或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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