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如有)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当至少提前 4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
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及合规性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报送主管经理,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进行复核控制。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权力机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照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第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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