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6]001100134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1-11
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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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6]0011001342 号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林科技)编制的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国林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国林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国林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大华核字[2026] 0011001342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国林科技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国林科技截
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国林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国林科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蔺自立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时彦芳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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