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213 号
BE IJ IN G DH H1 L AW FIR M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国林科技、公司 指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指国林科技拟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国林科技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国林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213 号
致: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国林科技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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