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披露标准的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相关事件或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事件应按本制度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采购或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及相关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公司产品类、视频类等,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奖项;
(五)商标、发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六)收到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七)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公司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披露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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