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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5:04:41 股吧网页版
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京天股字(2025)第 084-3 号
致: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08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5)第 084-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5)第 084-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因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的报

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
师对新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正文...... 6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情况更新......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的变化情况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 ......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变化情况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 2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化情况 ...... 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变化情况 ......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 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 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 32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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