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5)第 084 号
致: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5)第 08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名词释义 ...... 3
声 明 ...... 5
正 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二十一、结论意见...... 20
名词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或卓 指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胜微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的行为
卓胜成都 指 成都市卓胜微电子有限公司
华兴激光 指 江苏华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京天股字(2025)第 08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
法律意见书 指 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5)第 084-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律师工作报告 指 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适用意见第 18 号》 指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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