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300782 证券简称:卓胜微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
3.涉案的金额:相关案件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 170.4 万元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产品均为自主研发,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应诉。公司产品系列及产品型号众多,本次专利诉讼仅涉及两款具体型号的滤波器产品,其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4GA-HAP112662 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
被告一: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Maxscend Microelectronics CompanyLimited)
被告二:李泰旭(商号:LK Commerce)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韩国第10-214286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所有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半成品。
2.判令两被告各向原告暂计支付韩元 1 亿元(折合人民币 50.4 万元),并各自
支付自本案诉状副本送达之次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2%计算的金额。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韩国第 10-2142866 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 73 知民初 51 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被告一: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堃泓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 ZL201480066958.9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 ZL201480066958.9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涉诉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 ZL201480066958.9 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 73 知民初 59 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被告一: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堃泓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 ZL201580059165.9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 ZL201580059165.9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涉诉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 ZL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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