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经营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经营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经营中心应当做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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