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
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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