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九)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事务部,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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