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同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财务、金融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 25 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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