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24899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9年 5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Qing dao Hui 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 395 号,邮编:266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115,22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坚决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加大科研投入,提高产品质量,研发新产品,使公司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多元化产品及全方位的技术服务。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石油化工技术的研究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石油化工专业设备的安装、生产、销售;炼油催化剂(包括不限于 FCC 催化剂、RFCC 催化剂,PFCC 催化剂、裂解催化剂)、复活催化剂、再生平衡剂、增产丙烯助剂等炼油助剂、化工催化剂、助剂、沸石分子筛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固废、危废的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及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山东省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淘汰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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