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青岛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或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
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承诺人所作出的承诺应当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如发现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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